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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jiān):

2022-08-11 17:48

  爲進一步規範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行爲,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防範委托投資風險,中國銀保監會對《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bàn)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瞭(le)《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辦(bàn)法》(以下簡稱《辦(bàn)法》)。

  《辦法》共26條。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確委托投資适用主體和投資範圍。保險資金委托投資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開展的主動投資管理業務,适用於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同時,進一步明確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範圍,並(bìng)對受托人開展相關投資提出瞭(le)明確的投資能力管理要求,有助於提高保險資金權益類資産投資效率,加大對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二是壓實委托人責任。要求保險公司開展委托投資應當充分履行制定資産配置計劃和委托投資指引、選擇受托人、監督受托人執行情況、評估受托人投資績效等職責。三是強化受托人主動管理責任。要求受托人設置資産配置專業崗位,加強大類資産配置能力建設。明確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的禁止行爲,要求受托人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投資指引要求,獨立進行風險判斷並(bìng)履行完整的投資決策流程,全面落實主動管理要求。此外,《辦法》明確瞭(le)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險資金,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專業機構提供獨立監督、信用評估、投資顧問等服務;增加保險公司與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等要求,及時解決委托資産管理與運用中的相關問題。爲進一步做好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規範化管理 ,銀保監會還将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研究制定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協議範本,更好指導行業實踐。

  《辦法》的修訂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厘清瞭(le)保險資金運用涉及的委托代理關系和信托關系的邊界,進一步增補完善瞭(le)委受托雙方的權責義務和禁止行爲,全面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有利於(yú)規範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行爲,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同時,《辦法》有利於(yú)進一步發揮保險資管機構的專業投資優勢,提升保險資金長期投資運作水平,爲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多長期資金支持 。

  下一步,銀保監會将加強對(duì)《辦(bàn)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持續做好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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