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務介紹
導讀:1987年中國誕生第一家企業孵化器——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從此中國企業孵化器事業開始逐漸蓬勃發展起來。企業孵化器作爲創業科技企業栖息地在中國已經有瞭(le)長足的發展。企業孵化器作爲一種"制度性框架"與"中介性體系"的智能服務産(chǎn)業,需要對其中概念進行全面梳理。
孵化器絕不僅僅是一家"高科技物業管理公司",科技企業孵化器首先是一個以"制度性框架"與"中介性體系"爲根本特征的智能服務産業,而每一個都代表瞭(le)中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精髓和本質,是孵化器的靈魂所在。美國一些專家把矽谷的成功歸功於(yú)兩種經濟的互補:第一經濟是人們所熟悉的,主要以利潤和增長爲目标的經濟;第二經濟是一種"制度性框架",其主要産出是各種概念的新公司和企業家,不以盈利爲主要目的,智能服務業是其經濟主體。
由於(yú)政府主導經濟的強烈動機和直接參(cān)與經濟的廣泛行爲,中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制度性框架"特征尤甚於(yú)美國,似乎全社會都在力圖建立一種強有力的制度來推動孵化器的發展。具體表現在:
1.制度性的機制: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中國是政府意志的體現,這種意志使孵化器獲得瞭(le)納入政府機構框架的組織設計和超出政府機構框架的組織創(chuàng)新空間,制度化的創(chuàng)新機制和準公共機構的體制使孵化器及其在孵企業獲得瞭(le)特殊的生存和發展機遇。
2.制度性的産品: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中國獲取瞭(le)大量政府投資,成爲政府的大規模採購品,政府並(bìng)不要求這種制度性投資的産品或者說是採購品短期内有多少直接的回報,其作爲重要政策工具的社會性與當初發展高新區的初衷也大不相同,也可以說,孵化器和高新區是兩種不同的制度性的産品。
3.制度化的服務: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中國享有特别的法律地位,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特别立法或者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支持和保護科技企業孵化器優先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得以有組織地爲本土和回歸本土的創業者提供:公共的完整的制度化的服務。創辦(bàn)新企業在中國變得空前的容易,啓動新創意和開展技術創新也獲得瞭(le)前所未有的擁護和支持。
4.制度性的目标和産品: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中國要實現明確(què)的政府目标或者說是公共目标,即"創造並(bìng)維持一個高效率、低成本的創業環境;迅速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批量生産企業、批量提供就業"三大目标,其中企業、企業家、企業就業已被很多人認同爲孵化器生産的"公共産品".順理成章,"不以盈利爲主要目的"自然成爲孵化器刻意追求的目标,或者說是制度規定的一部分。
從(cóng)1987年中國第一家孵化器誕(dàn)生到今天,體現上述四大制度性特征的"制度性框架"不僅沒有弱化,而且還有日益強健的趨勢。
被尊稱爲"中國孵化器之父"的印度人魯斯坦•拉卡卡對孵化器有一個簡單的定義:孵化器本身是一個系統,是專門爲扶持新創的科技型企業而設計和運作的體系。中國孵化器研究知名專家顔振軍博士頗爲認同這個定義,認爲其中的"體系"二字特别重要,這個體系首先應該是一個"中介性體系"。 企業孵化器僅僅滿足於(yú)中介也是不夠的,在進行中介的同時還要進行資源整合,使盡可能多整合後的資源集合到孵化器及在孵企業的周圍,把孵化器變(biàn)成最集中、最有效的資源整合工具。
有瞭(le)上述中介及整合,孵化器就具備(bèi)瞭(le)通往官、産、學、研、銀行、風險投資的廣泛渠道和網絡,具備(bèi)瞭(le)自我繁衍和繁衍他人的能力。
沃爾馬、麥當勞依靠經營者的智能把小雜貨店、小吃店發展成瞭(le)世界級的超級連鎖店。稍微瞭(le)解一點連鎖經營業常識的人都知道,這個産業實際上是依靠以咨詢服務和中介服務爲核心的強大智能服務實力,實現瞭(le)資源的最優化組合,做大瞭(le)企業蛋糕。在使企業快速由小變大的智能服務及資源整合的意義上,科技企業孵化器與沃爾馬、麥當勞異曲同工。由此,我們也可以認定:科技企業孵化器是一種以咨詢和中介爲根本手段的高級智能服務産業。智能服務得以開展的前提是智能資源的内化,也即孵化器的經營管理者必須具備(bèi)相應的智能,以團隊、個人的方式盡可能多地爲在孵企業提供全方位和全程服務;智能服務的結果自然是智能資源的外化,盡可能多地爲在孵企業開拓、挖掘、配置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發展戰略在内的大規模的咨詢服務和經紀、融資等中介服務便在此之列。